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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段敏代 理 人 呂萬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德政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算二十日內補正聲請狀所示大陸地區重慶市人民法院2018年渝北證字第16871 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及離婚證明書之大陸地區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及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2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5 款、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重慶市人民法院2018年渝北證字第16871 號民事判決,惟未提出狀載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及離婚證明書之相關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又聲請人委任呂萬報具狀,亦未提出委任狀,然其情形尚非不能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未遵期繳納,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