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淑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龍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所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書之判決生效證明正本,以及大陸地區判決書及判決生效證明正本均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