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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陸許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黃細珍相 對 人 楊福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6 項、第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亦有明文。另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及離婚判決作成地均在大陸地區,而相對人原住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0 樓之0,嗣於民國100 年11月3 日經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設籍在臺中市○區○○街○○號(臺中市○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所提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既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