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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陸許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珠英代 理 人 江新有相 對 人 魏日能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參照),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

二、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批示裁定通知聲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3 日內補繳,惟其於同月26日收受後,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程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