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25號原 告 游湘婷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王弘熙律師被 告 林至璿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7 月3 日下午3 時5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