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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4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41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略以:兩造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結婚,伊於被告入監服刑後得知被告所犯為妨害性自主罪,致伊心生畏懼,且被告刑期逾有期徒刑6 月,爰訴請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卷附戶籍謄本,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前科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法視為不爭執,堪信為真,自足認兩造之婚姻關係目前存續中。

五、被告客觀上至少已有下列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逾6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0月、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有期徒刑1年2月(均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28 號),有被告前科表可稽,被告正在嘉義監獄服刑中,符合民法第101052條第1 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離婚事由,原告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