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