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江武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 萬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8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