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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號原 告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被 告 長利企業社即呂理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2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