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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4號原 告 童小娟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複 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被 告 宋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三、原告前所提出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之存摺資料,其存摺資料顯示之金額及帳號資料與原告主張似有不合,請原告再行查證,並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陳報查證結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