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抗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再 抗告人 曾煥琪

曾繁祺易必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再抗告人對民國110 年7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於法顯有未合,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裁判日期: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