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代 理 人 陳此福相 對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代 理 人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林敏浩律師葉大殷律師李貞儀律師複 代理 人 潘怡君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 年度整抗字第1 號緊急處分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八年度整抗字第一號緊急處分事件如附表所示範圍之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故為鈞院108 年度整抗字第1 號緊急處分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關係人,而鈞院曾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裁定准許相對人之其他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如附表所示範圍,聲請人即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如附表所示之卷宗等語。
二、相對人之意見略以:就聲請人聲請閱覽鈞院先前裁准其他債權人得閱覽之範圍無意見。
三、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業據其提出綜合融資契約為證,是聲請人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堪認係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44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所定之關係人,故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而本院前於108 年2 月25日就其他債權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已審酌排除系爭事件卷宗資料涉及營業競爭、第三人之隱私及業務秘密等部分,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如附表所示之卷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聲請人應待本裁定確定後方得依法聲請閱覽主文所示範圍之卷內資料,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姚葦嵐法 官 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附表:
┌──────────┬──────────────────┬──┐│卷宗名稱 │閱覽範圍(頁碼均以實體卷上編碼為準)│備註││ │ │ │├──────────┼──────────────────┼──┤│107年度整聲字第1號 │第2頁至第25頁 │ ││(即原審卷) ├──────────────────┼──┤│ │第249頁至第259頁 │ ││ ├──────────────────┼──┤│ │第544頁至第558頁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4頁至第30頁 │ ││(卷一) ├──────────────────┼──┤│ │第87頁至第99頁 │ ││ ├──────────────────┼──┤│ │第101頁至第116頁 │ ││ ├──────────────────┼──┤│ │第136頁至第149頁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2頁至第11頁 │ ││(卷二)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無 │ ││(卷三)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無 │ ││(卷四)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6頁至第10頁 │ ││(卷五) ├──────────────────┼──┤│ │第17頁至第22頁 │ ││ ├──────────────────┼──┤│ │第114頁至第126頁 │ ││ ├──────────────────┼──┤│ │第163頁至第168頁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6頁至第10頁 │ ││(卷六) ├──────────────────┼──┤│ │第13頁至第15頁 │ ││ ├──────────────────┼──┤│ │第37頁至第39頁 │ ││ ├──────────────────┼──┤│ │第297頁至第300頁 │ ││ ├──────────────────┼──┤│ │第315 頁至第341 頁(第328 頁、第329 │ ││ │頁之表格除外不得閱覽) │ ││ ├──────────────────┼──┤│ │第422頁至第425頁 │ ││ ├──────────────────┼──┤│ │第482頁至第485頁 │ ││ ├──────────────────┼──┤│ │第503頁至第504頁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無 │ ││(卷七)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35頁至第51頁 │ ││(卷八)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5頁至第9頁 │ ││(卷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