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整抗字第2號聲 請 人 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聲 請 人 華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聲 請 人 華映視訊( 吳江)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聲 請 人 福州華映視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共 同代 理 人 蔡慧玲律師複 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相 對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代 理 人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林敏浩律師李貞儀律師複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代 理 人 葉大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 年度整抗字第2 號公司重整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八年度整抗字第二號公司重整事件如附表所示範圍之卷宗。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故為本院108 年度整抗字第2 號公司重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關係人,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相對人之意見略以:相對人請求限制聲請人閱覽相對人於10
8 年3 月25日陳報狀所附之抗證6 「修正後重整計畫概要」、108 年6 月3 日庭呈之「復工狀況及重整更生」簡報及訊問筆錄、108 年4 月12日提出之民事陳報四狀及所附證物、
108 年5 月10日提出之民事抗告補充理由四狀及所附證物、
108 年5 月8 日提出之民事抗告補充理由(四)狀及所附證物、108 年5 月13日所提之民事抗告補充理由(五)狀及所附證物、108 年5 月15日所提之民事補充(六)狀及所附證物。因前開書狀及證物含相對人財務、業務資訊等營業秘密,且聲請人閱覽卷內其餘資料,已可充分瞭解本件抗告案件之內容,又相對人就抗證6 之「修正後重整計畫概要」,亦提出可供聲請人閱覽之「重整計畫概要」(即抗證32),可供聲請人表示意見等語。
三、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此有相對人所提出之債權人名冊在卷可參,亦有大陸華映集團所提之銷售協議、折讓協議、公證書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得依法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惟查,系爭事件(含原審卷與本院卷),確含有涉及營業競爭之營業資訊,核屬相對人、第三人之隱私及業務秘密無訛,然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公司重整屬社會經濟關注事件,亦涉聲請人之債權,對聲請人之權利影響非輕,是仍宜准許聲請人在限制範圍內閱覽系爭事件部分卷宗,以維聲請人之權益,爰裁定如主文第
1 項所示。至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本院審酌後,認應維護相對人、第三人之隱私及業務秘密,尚不適宜准許聲請人閱覽,故應予駁回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聲請人應待本裁定確定後方得依法聲請閱覽主文第1 項所示範圍之卷內資料,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附表:
┌──────────┬──────────────────┬──┐│卷宗名稱 │閱覽範圍(頁碼均以實體卷上編碼為準)│備註││ │ │ │├──────────┼──────────────────┼──┤│107 年度整字第1 號(│卷一 │ ││即原審卷) ├──────────────────┼──┤│ │卷二 │ ││ ├──────────────────┼──┤│ │卷三 │ │├──────────┼──────────────────┼──┤│108 年度整抗字第2 號│第3頁至第77頁 │ ││(卷一) ├──────────────────┼──┤│ │第142頁至第335頁 │ ││ ├──────────────────┼──┤│ │第338頁至第422頁 │ │├──────────┼──────────────────┼──┤│108 年度整抗字第2 號│第3頁至第90頁 │ ││(卷二) ├──────────────────┼──┤│ │第101頁至第374頁 │ │├──────────┼──────────────────┼──┤│108 年度整抗字第2 號│第3頁至第38頁 │ ││(不公開卷) ├──────────────────┼──┤│ │第57頁至第6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