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宗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陳氏百九公祭祀公業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陳氏百九公祭祀公業捐助章程第四、六、
七、八、十、十三、十六、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變更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陳氏百九公祭祀公業之董事長,茲因該祭祀公業之章程經過20年運行,部分條文內容已不合時宜,衍生各種瑕疵與弊端,且桃園縣現已升格、土地重劃而地址變更等,擬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陳氏百九公祭祀公業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表(下稱變更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陳氏百九公祭祀公業捐助章程第4 、6 、7 、8 、10、13、16、19條如附件變更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陳氏百九公祭祀公業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 屆第11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書、收支明細表、如附件所示變更表為證,復有桃園市政府民國108 年1 月30日府民宗字第1080021845號函及所附設立登記資料等件可佐,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 、2 條如附件所示部分,僅係將更正法人名稱及主事務所地址,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附件: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陳氏百九公祭祀公業捐助暨組織章
程變更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