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高晴珀(即財團法人山葉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山葉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山葉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條號」欄所示第5 條至第12條、第14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山葉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召開第10屆第5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 年7 月19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108 年7 月19日第10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名冊為據,足堪認定。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條號」欄所示(下同)第5 條至第11條之部分,係就董事會組織、職權、董事及董事長選任、任期屆滿之改選等事宜為修正;第12條、第14條則係就保存及管理相對人財團財產及剩餘財產歸屬之修正,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教育部就此項變更復無意見,有教育部108 年7 月31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10537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 條至第12條、第14條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條至第3 條、第13條、第15條至第18條規定內容之部分,或僅為文字修正、更正法人名稱、條次變更、特定設立宗旨以及目的事業之調整,及載明依法應辦理事項及本件捐助章程之歷次修訂時間、取消設置執行秘書、總務組、財務組,並新增設置事務局、幹事等,要均與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由聲請人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裁定之必要,另捐助章程第4 條,經核並無變更。從而,聲請人所為上開各部分之聲請,均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附表┌────────────────────────────────────┐│財團法人山葉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文字修正。 ││ │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 │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 ││ │山葉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山葉│ ││ │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金會│ ││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從事教育與交通有│第三條:本會以從事教育│⒈文字修正。││ │關之學術研究,促進學術│與交通有關之學術研究,│⒉條次變更。││ │交流、推動與充實教育、│促進學術交流、推動與充│ ││ │學術之各項活動、設施為│實教育、學術之各項活動│ ││ │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設施為宗旨。 │ ││ │理下列業務: │第五條:本會依法辦理業│ ││ │一、從事教育和交通有關│務範圍如下:一、從事教│ ││ │ 之學術研究與學術交│育和交通有關之學術研究│ ││ │ 流。 │與學術交流。二、獎助與│ ││ │二、獎助與教育有關之各│教育有關之各項活動。三│ ││ │ 項活動。 │、其它符合本會設立宗旨│ ││ │三、其它符合本會設立目│並經過董事會通過之相關│ ││ │ 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公益性事業。 │ ││ │ 事務。 │ │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參│第二條:本會設立基金共│⒈文字修正。││ │仟萬元整(現金30,000,0│新台幣參仟萬元整由台灣│⒉條次變更。││ │00元),由台灣山葉機車│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司捐助。依法完成財團法│ ││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 ││ │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內外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 │。 │之現金、動產、不動產等│ ││ │ │捐贈。 │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未變更。 ││ ○○○區○○路○段○號。○○○區○○路○段○號。│ ││ │並得視業需要,經教育部│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 ││ │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部許可後,於國外設置分│ ││ │事務所。 │事務所。 │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文字修正。 ││ │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至十五人,首屆董事由捐│ ││ │由捐助人遴聘之,第二屆│助人遴聘杜會賢達、熱心│ ││ │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教育人士擔任。 │ ││ │遴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 │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 │ ││ │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 │ ││ │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 │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 │ ││ │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 │ ││ │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 │ ││ │一。 │ │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無。 │新增條文。 ││ │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 │ ││ │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 │ ││ │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 │ ││ │院為登記: │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 ││ │ 例規定之罪,經有罪│ │ ││ │ 判決確定,尚未執行│ │ ││ │ 、執行未畢、執行完│ │ ││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 ││ │ 。但受緩刑宣告者,│ │ ││ │ 不在此限。 │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 │ ││ │ 占或貪污罪,經判處│ │ ││ │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 │ ││ │ 刑確定,尚未執行、│ │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 │ ││ │ 或救免後未滿二年。│ │ ││ │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 │ 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 │ ││ │ 尚未期滿。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 │ ││ │ 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 │ ││ │ 定開始清算程序,尚│ │ ││ │ 未復權。 │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 │ 尚未撤銷。 │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 │ ││ │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 │ ││ │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 │ ││ │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聘│文字修正。 ││ │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 ││ │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董事遴選,經當屆董事會│ ││ │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 ││ │任期中內因故出缺,董事│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 ││ │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遴聘,惟其任期以補足原│ ││ │足原任期。 │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 │ ││ │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 │ ││ │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 │ ││ │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文字修正。 ││ │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 運用。 │ ││ │ 管理及運用。 │二、各種計畫之制定及推│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行。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三、內部組織之制定與管│ ││ │ 。 │ 理。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 ││ │ 理。 │ 關辦法之訂定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 │ 動。 │ 之審定。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六、董事之遴(改)選聘│ ││ │ 定 │ 及解聘。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七、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 ││ │ 。 │ 程規定事項。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八、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 ││ │ 擔之擬議 │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 │ ││ │ 項之擬議或決議。 │ │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本會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⒈文字修正。││ │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⒉條次變更。││ │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本法人。 │ ││ │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 ││ │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至少開會二次,但 │ ││ │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如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 ││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 ││ │。 │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的及召開理由請求召集董│ ││ │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 ││ │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 │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 │董事代理出席。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 │,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議│ ││ │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 ││ │三分之一。 │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 ││ │,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 ││ │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互推一人為主席。 │ ││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 │ ││ │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 ││ │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 │ ││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 ││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 │ ││ │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 │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文字修正。 ││ │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 ││ │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 ││ │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 ││ │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事項之表決應有三分之二│ ││ │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 ││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教育部│ ││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准許後行之。 │ ││ │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 ││ │二、基金之動用。 │ 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院為必要處分。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 ││ │ 負擔。 │ 擔之擬議。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 ││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 改) 聘及解聘。 │ ││ │ 事項。 │四、解散之擬議。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 ││ │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會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 ││ │規定辦理。 │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 ││ │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 ││ │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紀錄呈報教育部核備。 │ ││ │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 ││ │ │無法親理。出席人員以受│ ││ │ │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 ││ │ │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 ││ │ │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一│ ││ │ │項但書各款所討論之重要│ ││ │ │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 │出席自出席時,得以書面│ ││ │ │委託他人代理。 │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第十四條:本會以每年一│⒈文字修正。││ │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曰│⒉條次變更。││ │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 │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 ││ │項: │定下列事項。 │ ││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 ││ │ ,審定當年工作計畫│ 費收支決算。 │ ││ │ 及經費預算;並至財│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 ││ │ 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 費收支預算。 │ ││ │ 訊網上傳備查。工作│三、財產清冊。 │ ││ │ 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本會審訂前項資料後,應│ ││ │ 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於每年六月底以前至財團│ ││ │ 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 ││ │ 檢附風險評估報告。│傳備查。 │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 │ ││ │ ,審定前一年度工作│ │ ││ │ 報告及財務報表;並│ │ ││ │ 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 │ ││ │ 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第十二條 │本會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⒈文字修正。││ │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⒉條次變更。││ │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 ││ │程所定之業務。 │之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記之財產運用,應經董事│ ││ │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會決議及受教育部之監督│ ││ │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其管理運用方式如下:│ ││ │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 。 │ ││ │用方法如下: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一、存放金融機構。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 ││ │二、買公債、國庫券、中│ ,經董事會同意在財│ ││ │ 央銀行儲蓄券、金融│ 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 ││ │ 債券、可轉讓之銀行│ 內,轉為有助增加財│ ││ │ 定期存單、銀行承兒│ 源之投資。 │ ││ │ 匯票、銀行或票券金│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 ││ │ 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 ││ │ 業本票。 │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總額。 │ ││ │ 及不動產。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資│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與董事、其它個人或非金│ ││ │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融機構。 │ ││ │ 擔保公司債、國證券│ │ ││ │ 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 │ ││ │ 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 │ ││ │ 證。 │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 ││ │ 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 │ ││ │ 股票,且對單一公司│ │ ││ │ 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 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無。 │新增條文。 ││ │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 │ ││ │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 │ ││ │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 │ ││ │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 │ ││ │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 ││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 ││ │後十五日,將該登記證書│ │ ││ │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 │ ││ │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 │備查。 │ │ │├─────┼───────────┼───────────┼──────┤│第十四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第十五條:本會為永久性│⒈文字修正。││ │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⒉條次變更。││ │、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 ││ │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產,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 ││ │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 ││ │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 │ ││ │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 │ ││ │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 │ ││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十五條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九年一│無。 │新增條文。 ││ │月二十二日制定施行。 │ │ ││ │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六日第│ │ ││ │一次修訂。 │ │ ││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 ││ │第二次修訂。 │ │ ││ │民國一零六年二月二十一│ │ ││ │日第三次修訂。 │ │ ││ │民國一零八年七月十九日│ │ ││ │第四次修訂。 │ │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 │ ││ │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 │ ││ │規定辦理。 │ │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第二十條:本章程修定經│⒈文字修正。││ │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董事會通過,報經教育部│⒉條次變更。││ │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核准並完成財團法人變更│ ││ │亦同。 │登記後施行。 │ │├─────┼───────────┼───────────┼──────┤│第十七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第十六條:本會置執行長│⒈文字修正。││ │董事長處理會務,執行長│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襄助│⒉條次變更。││ │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董事長處理會務,執行秘│ ││ │通過後聘任。 │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 ││ │本會設立事務局,分設公│會通過後聘任,其他人員│ ││ │關、安駕及財務幹事各1 │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 │至2 人。事務局幹事由執│。 │ ││ │行長提名經董事長同意後│第十八條:本會設立下列│ ││ │任免之。 │各分組分別掌理業務。 │ ││ │ │一、總務組。 │ ││ │ │二、財務組。 │ │├─────┼───────────┼───────────┼──────┤│第十八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第十七條:本會為謀業務│條次變更。 ││ │具有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發展,得聘具有聲望之人│ ││ │ │士為顧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