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1號聲 請 人 廖明川代 理 人 蔡靜依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經第8 屆第6 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決議修正如附件所示條款,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 年9 月25日召開系爭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款,及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及簽到名冊、捐助章程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為據(見本院卷第19至89、103 至11
7 頁),足堪認定。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部分,除如附件所示第1 、4 至5 、18、20、23、25至26條規定外(詳後述),其餘變更均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如附件所示第6 至10、12至13、16至17、24、27條)、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範疇(如附件所示第19、21至22條),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且相對人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就修正內容亦無意見,有內政部108 年12月
6 日內授消字第1080075720號函可佐(見本院卷第121 頁)。是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第6 至10、12至
13、16至17、19、21至22、24、27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四、至如附件所示第1 、4 至5 、18、20、23、25至26條規定之修正,無非係條次變更、行政區改制為直轄市之地址變更、新臺幣之「臺」由簡體字改為繁體字,要與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情形無涉,此部分僅須憑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變更文件,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須聲請法院另為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鳳玲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5至│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7人,董事人數為單數,另置│15至17人,另置候補董事2 人││候補董事2人。第1屆董事由捐│。第1 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同提名應聘人數1倍至2倍之候│人數1倍至2倍之候選人,以無││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記名連記法票選之,遇有董事││,遇有董事缺額時,由候補董│缺額時,由候補董事依次遞補││事依次遞補,以補足當屆任期│,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但主││為限。 │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內親屬不得超過1/3 ;如有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籍人士擔任董事者,外籍人士││超過其總人數1/3 ,但性質特│不得超過1/3 。 ││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任││限。 │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 本會董事總人數1/5 以上│得由董事1/3 以上聯名或監察││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人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辦理││或工作經驗;如有外籍人士擔│之。經通知逾3 個月董事長仍││任董事者,外籍人士不得超過│不辦理者,得函請主管機關由││1/3。 │董事中擇1人辦理。 ││ 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 ││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 │ ││1/3 以上以書面請求董事長召│ ││開董事會辦理之。董事長應自│ ││受請求後10日內辦理之,屆期│ ││仍不辦理者,得由請求之董事│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之。 │ ││ 經主管機關依職權命本會│ ││限期改選董事,屆期仍不改選│ ││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 ││。 │ │├─────────────┼─────────────┤│第七條 │第七條 ││ 董事會由董事互選5人至7│ 董事會由董事互選5至7人││人為常務董事,並由常務董事│為常務董事,並由董事就常務││互推1人為董事長。 │董事中選舉1人為董事長,1至││ 副董事長由董事長就常務│2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中提名1人至2人,經董事│ 副董事長由董事長就常務││會會議通過後任命之。 │董事中提名1至2人,經董事會││ 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任│會議通過後任命之。 ││期3年,連選得連任1次,對內│ 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並對││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外代表本會,副董事長襄助董││,副董事長襄助董事長處理本│事長處理本會業務 ││會業務。 │ │├─────────────┼─────────────┤│第八條 │第八條 ││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因實際參與日常會務,得按│長及副董事長因實際參與日常││月支領車馬費;董事開會期間│會務,得按月支領車馬費。董││得支領出席費,其任期為3 年│事開會期間得支領出席費,其││,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任期為3 年,連選得連任,如││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 │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4/5 。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會遴聘之。但其任期以補足原││,由董事會遴聘之。但其任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董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副董事長代行之,董事長、││ │副董事長均不能視事時,由常││ │務董事互推1人代行之。 │├─────────────┼─────────────┤│第九條 │第九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基金之募集、保管及運用││ 及運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二、預算及結算之審核。 ││ 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三、業務計劃之制定及執行。││ 此限。 │四、人事任免及考核。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五、本會各項規定之制訂、修││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正及廢止。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六、本會服務事項之議定。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其他本會有關業務之處理││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不得干預本會檢驗認可││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業務。 ││ 擬議。 │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之規定事項│ ││ 之擬議或決議,及其他本│ ││ 會有關業務之處理,不得│ ││ 干預本會檢驗認可業務。│ │├─────────────┼─────────────┤│第十條 │第十條 ││ 本會置監察人3人或5人,│ 本基金會置監察人3 人或││另置候補監察人1人或2人,由│5 人,另置候補監察1或2人。││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過聘任,並由監察人互選1 人│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1/3 ),││為常務監察人。 │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 次屆監察人之改聘,併董│通過聘任,並由監察人互選1 ││事改選時一起辦理。遇有監察│人為常務監察人。次屆監察人││人缺額時,由候補監察人依次│之改聘,併董事改選時一起辦││遞補,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理。遇有監察人缺額時,由候││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補監察人依次遞補,以補足當││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屆任期為限。 ││內親屬關係。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本會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本會監察人之職權如下:││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一、本會財務狀況之檢查事項││ 況 。 │ 。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二、決算表冊之查核事項。 ││ 產資料。 │三、業務執行違反法令之糾察││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 。 ││ 助章程執行事務。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本會董事、監察人有違反││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本會名譽或章程之行為時,董││、董事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事會得依法第20條但書之決議││,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方式,予以解任。 ││知法院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2 │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在此限。 │ ││二、因犯罪經法院判處6 個月│ ││ 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但因│ ││ 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撤銷。 │ ││ 有前項第5 款情事者,不│ ││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 ││,當然解任。 │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 本會董事會每6個月召開1│ 本會董事會每6 個月召開││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如董事│1 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如董││長或1/2 以上董事認為有必要│事長或董事1/2 以上認為有必││召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時,│要召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 │,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 ││ 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本會監察人會每6 個月召││時,由副董事長代行之,董事│開1 次,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之││長、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如常務監察人或監察人1/3 ││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1 │以上認為有必要時,亦得召開││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臨時會。 ││法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1 │ ││人代行之。 │ ││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每1 董事│ ││以受1 人委託為限,且委託人│ ││數不得逾董事人數1/3。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 ││,經現任董事總人數1/3 以上│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事長應自受請求後10日內召集│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 ││可,自行召集之。 │ │├─────────────┼─────────────┤│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 ││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本會會議須由董事、常務││: │董事或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 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常務董事或監察人過半數之││ 數同意行之。 │同意行之。如遇可否同數時,││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2/3 │取決於主席。 ││ 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但有關本會不動產之處分││ 半數同意行之。 │或設定負擔或辦理財產總額變││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更登記解散等其他重大事項,││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其決議須經蓳事2/3 親自出席││許可後行之: │及出席董事2/3 以上之同意。││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 項。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 ││於會議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 ││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 本會之基金及各項收入除│ 本基金會之基金及各項收││零用金外,均存放於行庫,如│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行庫││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票、券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債、票、券者,應報請主管機││備。 │關核備。 ││ 前項之債、票、券,指公│ 本會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負擔或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除依本章程第20條但書之規││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定決議外,並應經目的事業主││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管機關准許,方得為之。 ││業本票。 │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定每年1月1日至同年│ 本會定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本會│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本會││總經理應依據法令規定辦理下│總經理應依據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前3 個月,應造│一、年度開始前3 個月,應造││ 具年度業務計劃書、年度│ 具年度業務計劃書、年度││ 預算書、職員名冊(連同│ 預算書、職員名冊(連同││ 員工待遇表)提經董事會│ 員工待遇表)提經董事會││ 通過後,連同該次董事會│ 通過後,連同該次董事會││ 會議記錄,送由監察人監│ 會議記錄,送由監察人監││ 察,連同監察報告,報請│ 察,連同監察報告,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年度業務│ 主管機關核備。 ││ 計劃書、年度預算書與洗│二、年度終結後3 個月內,應││ 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 造具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 、年度決算書、基金收支││ 評估報告。 │ 報告書(基金有所異動時││二、年度終結後3 個月內,應│ 始造報)、年度經費運用││ 造具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情形概況表、資產負債平││ 、年度決算書、基金收支│ 衡表、財產目錄,提經董││ 報告書(基金有所異動時│ 事會通過後,連同該次董││ 始造報)、年度經費運用│ 事會會議記錄送由監察人││ 情形概況表、資產負債平│ 監察,連同監察報告報請││ 衡表、財產目錄,提經董│ 主管機關核備。 ││ 事會通過後,連同該次董│三、本會就當年度各項收入,││ 事會會議記錄送由監察人│ 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經董││ 監察,連同監察報告報請│ 事會決議報請內政部核准││ 主管機關備查。 │ 後,提撥收入總額度20% ││三、本會就當年度各項收入,│ 以下之業務發展基金或準││ 得視業實際需要,經董事│ 備金,並列為提列(撥)││ 會決議報請內政部核准後│ 年度之支出。 ││ ,提撥收入總額度20% 以│ 前項業務發展基金或準備││ 下之業務發展基金或準備│金應專戶存儲,非經董事會通││ 金,並列為提列(撥)年│過,報請內政部核准,不得動││ 度之支出。 │支。 ││ 前項業務發展基金或準備│ ││金應專戶存儲,非經董事會通│ ││過,報請內政部核准,不得動│ ││支。 │ ││ 本基金會應主動公開下列│ ││資訊: │ ││一、本條第1 項第1款及第2款│ ││ 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 ││ 於1個月內公開。 │ ││二、前1 年度接受補助、捐贈│ ││ 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 ││ 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 ││ 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 ││ 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 ││ (獎)助、捐贈金額。但│ ││ 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 ││ 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 ││ 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 ││ 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 ││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 ││ 之。 │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 ││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 ││ 公開之資訊。 │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 本基金會祇得動用基金孳││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息,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供第3 條所定目的事業外之用││之業務。 │途。 ││ 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 本基金會每年收支預算如││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有結餘,除得抵補以前年度虧││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絀外,其餘悉數撥充基金,基││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金總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或非金融機構。 │ ││ 本會每年收支預算如有結│ ││餘,除得抵補以前年度虧絀外│ ││,其餘悉數撥充基金,基金總│ ││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財│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團法人法、民法或其他法令規│關法令規定辦理。 ││定辦理。 │ │├─────────────┼─────────────┤│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條 ││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但第7條第3項有關│改時亦同。 ││董事長連任次數之規定,自第│ ││9屆董事會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