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郭大玄代 理 人 盛蕙茹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省桃園縣大湳禮拜堂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省桃園縣大湳禮拜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7日經第6 屆董事會第1 次會議決議修正章程,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 條至第16條規定(如附表所示)部分,係經其第6 屆董事會第1 次會議決議,此業經其提出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第6 屆董事會第1 次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各1 份在卷為佐;本院衡酌上開規定之變更,係為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所為之修正,與民法財團法人之上開規定不相違背,而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屬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為本件之必要處分,尚非無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條至第5 條、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如附表所示)部分,核其內容僅係宗旨之補充修訂、配合桃園市改制前後行政區域之更正、條文順序異動之修正內容,及修正施行日期之補充規定,難認與上開民法第62條後段及第63條所規定「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須為必要之處分或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之要件相符,聲請人之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附表: │├───┬──────────────┬──────────────┬──────────┤│條 號│ 原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說 明│├───┼──────────────┼──────────────┼──────────┤│第1 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台│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台│新增「(以下簡稱本法││ │灣省桃園縣大湳禮拜堂。 │灣省桃園縣大湳禮拜堂。(以下│人)」等字。 ││ │ │簡稱本法人) │ │├───┼──────────────┼──────────────┼──────────┤│第2 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桃園縣八德鄉│本法人本基督仁愛之精神,傳揚│修正原條文第3 條,並││ │大同村福國北街200 號。 │基督教義,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變更至第2 條。 ││ │ │育事業。 │ │├───┼──────────────┼──────────────┼──────────┤│第3 條│本法人宗旨係本仁愛之精神,在│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新增條文。 ││ │桃園縣八德鄉內傳揚基督教義,│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 │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事業。 │: │ ││ │ │一、傳揚福音、建造教會、一同│ ││ │ │ 服事主。 │ ││ │ │二、關懷兒童、青少年、青年、│ ││ │ │ 成年及年長族群。 │ ││ │ │三、積極協助各福音事工推廣。│ ││ │ │四、結合社區舉辦公益活動。 │ │├───┼──────────────┼──────────────┼──────────┤│第4 條│本法人財產如左: │本法人財產如下: │修正原條文第4 條及第││ │一、 │一、張洛書捐座落桃園市八德區│10條,並合併為同一條││ │ ㈠張洛書捐座落桃園縣○○鄉○ ○○段○○○ ○號土地,面積│文內容。 ││ │ 小大湳段第228 號土地,面│ 1,001.89平方公尺不動產所│ ││ │ 積0.0989公頃之不動產所有│ 有權全部。 │ ││ │ 權全部。 │二、土地上建物之建號為八德區│ ││ │ ㈡右開土地上建物本國式加強│ 大智段03484 號、03485 號│ ││ │ 磚造平房乙棟門牌為桃園縣│ 及03486 號,門牌為桃園市│ ││ ○ ○○鄉○○村○○○街200 ○ ○○區○○里○○○街200 │ ││ │ 號,面積0.0630公頃。 │ 號。 │ ││ │ ㈢現金叁萬元整。 │三、本法人得繼續接受個人或有│ ││ │二、凡屬於指定為本法人捐助之│ 關單位之捐贈(獻)。 │ ││ │ 財產,由本法人全權管理使│ │ ││ │ 用。 │ │ │├───┼──────────────┼──────────────┼──────────┤│第5 條│本法人董事七人,並由董事互選│本法人組織設於桃園市八德區大│修正原條文第2 條,並││ │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智里福國北街200 號。 │變更至第5 條。 │├───┼──────────────┼──────────────┼──────────┤│第6 條│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修正原條文第5 條部分││ │ │並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均│內容,並變更至第6 ││ │ │為無給職。 │條。 │├───┼──────────────┼──────────────┼──────────┤│第7 條│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新增條文。 ││ │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報請主│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 ││ │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 項。 │ ││ │記。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 │ │ 。 │ ││ │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 ││ │ │四、關於財產之保管、運用、監│ ││ │ │ 督及財產稽核事項。 │ ││ │ │五、關於教會傳道人、幹事等有│ ││ │ │ 給職人員薪資、聘任之備案│ ││ │ │ 及聘書核發。 │ ││ │ │六、其他有關影響教會之重大業│ ││ │ │ 務之決議事項。 │ │├───┼──────────────┼──────────────┼──────────┤│第8 條│董事會每年開常會乙次,由董事│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合併原條文第6 條及第││ │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之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9 條,及新增明訂董事││ │臨時會,或董事三人以上請求董│從會友中遴選會籍七年以上,信│產生之相關內容。 ││ │事長召開之,董事長拒不召開時│仰純正、愛神愛人、服事熱心且│ ││ │,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具好名聲之信徒中(按聖經提摩│ ││ │。 │太前書3 章:1-8 節),以舉手│ ││ │ │表決或投票方式選出,並於教會│ ││ │ │公佈之。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 ││ │ │連任,但董事本人之配偶及三親│ ││ │ │等以內親屬不得再擔任董事。 │ │├───┼──────────────┼──────────────┼──────────┤│第9 條│董事資格標準,選舉方法暨任期│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決或│合併原條文第5 條部分││ │屆滿之改選均依照本法人組織暨│投票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內容,及新增董事長產││ │管理規程辦理之。 │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生之相關內容。 ││ │ │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 ││ │ │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 ││ │ │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董事長對│ ││ │ │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10條│為達本法人宗旨,得接受有關單│董事因故出缺時,得由董事會補│新增條文。 ││ │位之捐助。 │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 ││ │ │原任者任期為限。 │ │├───┼──────────────┼──────────────┼──────────┤│第11條│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非經│董事會應在該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修正原條文第7 條,並││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兩個月開會選舉下屆董事,經報│變更至第11條。 ││ │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報主管機│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辦│ ││ │關核准後,不得為之。 │變更登記。董事長逾期不召開董│ ││ │ │事會辦理改選時,得經二分之一│ ││ │ │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 ││ │ │可後召開之。 │ │├───┼──────────────┼──────────────┼──────────┤│第12條│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董事會原則上每年開會乙次,如│修正原條文第8 條,並││ │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變更至第12條。 ││ │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上董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 ││ │機關核備。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 ││ │ │主席,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 ││ │ │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 ││ │ │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 │├───┼──────────────┼──────────────┼──────────┤│第13條│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新增條文。 ││ │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屬於任│席,方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應│ ││ │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依民│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 ││ │法規定辦理。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關於本法│ ││ │ │人章程之變更、財產及不動產之│ ││ │ │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本法人之│ ││ │ │解散或目的之變更等重要事項,│ ││ │ │應有全體董事五分之四以上出席│ ││ │ │,出席董事五分之四以上之同意│ ││ │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14條│本章程訂立於75年10月23日報經│董事長因故缺席董事會或所議決│新增條文。 ││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 │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應迴避時│ ││ │ │,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15條│ │董事有違法、失職、傳講異端等│新增條文。 ││ │ │情事,得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 ││ │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董│ ││ │ │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 ││ │ │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 │├───┼──────────────┼──────────────┼──────────┤│第16條│ │本法人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新增條文。 ││ │ │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 ││ │ │。 │ │├───┼──────────────┼──────────────┼──────────┤│第17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1 月1 日│修正原條文第12條,並││ │ │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其決算經│變更至第17條。 ││ │ │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 ││ │ │備。本法人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 ││ │ │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 ││ │ │憑證並詳實列帳。 │ │├───┼──────────────┼──────────────┼──────────┤│第18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3 個月,│新增條文。 ││ │ │擬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 ││ │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 ││ │ │備查。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3 │ ││ │ │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年度決算│ ││ │ │書及業務執行書,提請董事會通│ ││ │ │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19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修正原條文第13條,並││ │ │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屬於任│變更至第19條。 ││ │ │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依民│ ││ │ │法規定辦理。其剩餘財產應歸屬│ ││ │ │本法人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 │ │體。 │ │├───┼──────────────┼──────────────┼──────────┤│第20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新增條文。 ││ │ │規定辦理。 │ │├───┼──────────────┼──────────────┼──────────┤│第21條│ │本章程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完│修正原條文第14條,並││ │ │成法定程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變更至第21條。 ││ │ │。 │ │├───┴──────────────┴──────────────┴──────────┤│以上條文內容均依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省桃園縣大湳禮拜堂章程繕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