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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海商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1號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姚葦嵐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