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洪國禎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附件:
一、請提出代理人潘心瑀律師之委任狀。
二、聲請人是否曾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若有其事,請陳報協商對象及還款方案內容,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及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三、請陳報聲請人購買名下汽車之價金金額,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自民國106 年
2 月至108 年1 月間之計程車每月營業額相關證明文件,若不能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營業額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另請說明聲請人陳報營業額是否已扣除營業支出。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6 年2 月至108 年1 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水費、電費、瓦斯費之收據。
六、請說明聲請人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尚有無信託受益權等權利,並提出相關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所領取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今所餘數額,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