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林清隆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靜雯附件:
一、目前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如有,是否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電信等費用)支出、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
二、請釋明聲請人或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獎助學金等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三、請提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單據與明細。並請提出受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並說明月收入約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