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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鼎峰即林位奇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八日以一0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七九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五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略以:因任職公司於6月發放之考績獎金為新台幣(下同)18,360元,與聲請人原更生方案提列之數額43,298元差距甚多,致償還更生方案履行金額顯有困難,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5 個月等語,並提出薪資單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消債更字第17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裁定、公告暨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觀之債務人薪資單顯示,其108 年6 月發放考績獎金為18,360元,顯低於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獎金收入,債務人所述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5 個月,即自108 年7 月起至108 年11月止,停止履行,自108 年12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