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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士秤即林俊宏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三日以一0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二0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清償方法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士秤即林俊宏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7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0 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暨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然聲請人於108 年12月5 日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翌月後,即按期清償,惟其因原任職公司之工作量減少,致聲請人收入減少,且無法加班,每月收入僅餘二萬多元,於扣除每月需還款金額16,700元,餘額已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不得已辭去工作,另覓收入較佳之工作,以致按時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遂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 年,以降低原每期還款數額等情,並提出新任職公司錄用通知在卷可憑。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足堪採信。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此次聲請延長2 年,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延長至8 年,且不得再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