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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莊煌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一○七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四○號認可之更生方案裁定及同年八月十九日更正裁定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自民國一○九年十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顱神經良性腫廇、未明示側性聽障、未明示側性耳垢嵌塞、慢性鼻竇炎等疾病,醫囑建議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治療,故聲請人有暫停工作且術後尚需時間休養之需要,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並提出民國108 年10月9 日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診斷證明書正本乙紙,依前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更生方案,聲請自108 年10月15日起延長履行期限一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因目前身體狀況不適於工作,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乙紙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