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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消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原 告 陳美曄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之事務所或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公司登記事項表(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提供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或記載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之相關文件,致無法送達文書。

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裁判案由:返還費會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