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9號聲 請 人 王秀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貞素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9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自民國100 年12月22日桃園地政事務所來測量後,聲請人之桃園市○○區0000地號門口就被相對人噴漆及用七里香盆栽佔據並轉租曾麗珠賣菜,且其於101 年2 月
1 日至同年6 月30日委託台灣房屋不動產專任銷售期間,長達6 個月無人敢買,聲請人乃於108 年7 月19日特地拜訪桃園市桃園區文中里長說明桃園市桃園區1007地號門口受害、救助無門、整個仁愛市場議論紛紛(如聲請狀所附光碟)。
是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94號侵權行為賠償事件108 年7 月26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294 號事件之當事人,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指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94號侵權行為賠償事件108 年7 月26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訂之108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業經取消,並改訂108 年8月2 日為言詞辯論,有本院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查,是並無聲請人所聲請之108 年7 月26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