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6號聲 請 人 鄧鳳春相 對 人 謝佳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後,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執字第五二二九三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 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2293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名下對第三人之債權,然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主文第3 項中所載原執行名義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62 萬7,

425 元及自民國106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惟兩造已另就給付之金額及方式達成和解協議,相對人不得再持原判決請求聲請人履行,聲請人並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向鈞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81號),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在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持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且聲請人已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繫屬本院108 年度訴字158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中,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迄今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8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許聲請人於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又查,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本金162 萬7,425 元,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訴訟事件未確定而停止執行期間,其本得利用上開金額而未能利用之利息損失,應以此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再參酌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執行債權額為本金162 萬7,425 元,此有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於上開執行卷宗可參,已逾150 萬元,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而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係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得上訴至第三審,本院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

4 個月、2 年、1 年,以此預估4 年4 個月為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準此,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損失,則聲請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依相對人聲請執行金額為162 萬7,425 元及法定利率5%計算至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時,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期間未能即時自系爭執行程序受償之法定利息損害35萬2,609 元【計算式為(162 萬7425元×5%×(4+4/ 12)=352,609 ,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於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35萬2,609 元之擔保金後,本院民事執行處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8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確定前暫予停止。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