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李訓成相 對 人 王師東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給付合夥利益分配金等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瞭解證人之證詞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