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楊傳珍律師相 對 人 INSPIRE INVESTMENTS LIMITED
(中文名稱:鼓舞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代 理 人 李承訓律師
袁健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返還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如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此於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於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就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於鈞院以107 年度國貿字第1 號訴訟繫屬中。聲請人為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
8 年5 月16日出庭遲到4 分鐘,承辦法官竟為一造辯論判決、並未再開辯論。為維護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上利益、瞭解當日他造進行言詞辯論全旨,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107 年度國貿字第1 號法庭錄音光碟,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聲請人因自己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遲誤到庭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即已難認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聲請人如受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而閱覽當日筆錄,亦足以瞭解相對人言詞辯論內容、維護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上利益,是聲請人前開所述,洵屬無據。況查,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於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聲請人亦自承遲誤上開期日等情,則其以遲到為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尚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及理由,是以,本件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