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陳佳函律師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6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增列「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 號」、「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