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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林思吟相 對 人 曾茂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聲請對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070

2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4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09 號准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75萬元後,應暫予停止,但因聲請人之經濟因素無力負擔擔保金,爰再以同一事由對同一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及第400 條第1 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固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7088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

108 年度司執字第30702 號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 ○○○○○○ ○○○○○○ ○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41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號3 樓,含共同使用部分1427建號之持分)。因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裁定之票款清償期限未屆至,且未約定利息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09 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75萬元後,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070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4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停止執行等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復就同一執行事件,以同一事由重複聲請停止執行,依前揭所述,自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