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8號聲 請 人 許嘉鳳相 對 人 吳丕超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甚詳。是以,法院受理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應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48號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6 月、11月、12月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並未具體敘明其就前開各該次準備程序筆錄係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況上訴人於本院歷來準備程序中,僅有一次無故自行不到庭,惟上訴人事後既已向本院聲請調查證據,實應已明瞭被上訴人在各該期日所陳述之內容,加以被上訴人在各該期日中所述內容之具體意旨,復均已記載於筆錄內,上訴人並非不得經由閱覽卷宗取得開庭之文字紀錄,是認其逕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世聰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