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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張國元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35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下稱啓新社福會)之合法董事,為瞭解鈞院106 年度訴字第935號案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更正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2 條第1 項規定,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啓新社福會之董事,固據聲請人提出95年11月16日法人登記證書附卷為憑。惟啓新社福會為財團法人,董事為法人之機關,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35 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係啓新社福會訴請確認其與彭武富間第5 屆董事關係不存在,該案之原告為啓新社福會,被告為彭武富,有該案判決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並非該案之當事人,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聲請閱覽該案卷宗,於法無據,且該案訴訟結果僅涉及啓新社福會與彭武富間第5 屆董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法律關係上地位因此受影響者僅啓新社福會及彭武富,並非作為啓新社福會機關之董事或董事會,不涉及聲請人個人私法上權利或利益之得喪變更,至本院

108 年1 月14日更正裁定,僅係將前開案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之記載更正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該裁定並已公告,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35 號案訴訟卷內文書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 項規定不符。綜上,本件聲請人閱卷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