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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衛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10號聲 請 人 朱岱璋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7 月30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日期: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