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 住所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否認有武陵派出所描述的以車衝撞、在超商咆哮的行為,伊不否認有破壞商品,但伊胞弟已用錢購買且清理乾淨,伊是因為李姓攤販搶奪伊的車鑰匙,伊欲拿回,才起衝突造成交通大亂,伊受到損失上千萬,聲請國賠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依職權函查聲請人住院處所之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該院回函略以:聲請人診斷為雙相情緒障礙症,躁症發作,自民國108年7月18日起強制住院治療,經藥物治療後病症改善,已於8月7日出院結束強制治療等語,並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可佐,可認衛生福利部基於強制鑑定結果予以審查許可強制住院,並無不合。聲請人既已出院,自無請求停止緊急安置之必要,聲請意旨核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