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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裁判日期: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