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街00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4 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