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莊羽璇法定代理人 莊志明被 告 陳志強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強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0,71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土地 │每平方公尺公│系爭土地總面積│ 系爭土地之 ││ │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686 地號 │ 3100 │ 189.18 │ 609739 │├─────┼──────┼───────┼───────┤│688 地號 │ 3100 │ 196.69 │ 609739 │├─────┼──────┼───────┼───────┤│699 地號 │ 7300 │ 288.97 │ 0000000 │├─────┼──────┼───────┼───────┤│700 地號 │ 7300 │ 5.72 │ 41756 │└─────┴──────┴───────┴───────┘
合計 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