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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王立豫被 告 劉融諦

黃莉芸徐翠霙王秀英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⑴被告四人關於108 年大學湖畔管理委員之當選無效。⑵請求107 年度之委員即刻公告卸任及儘速交接予108 年度新任委員。⑶被告應繳回108 年度擔任管理委員之相關補助款。其聲明第一、二依其權利義務內涵,非單純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

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至聲明第三項與第一項之經濟目的相同,應不另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