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 告 朱信忠即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被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曾清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