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 告 添建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芳怡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