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告 戴大為
吳冠萱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的世界時報公司等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戴大為、吳冠萱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30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