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 告 黃欣怡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被 告 鄭銀珠

黃郁婷黃建凱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銀珠等間給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3,610元(計算式:4,6001,073.513/4=3,703,609.5,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