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黃志誠
謝國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賈玉西間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通知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75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92,481,8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1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