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0號原 告 里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乃安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 律師
張敦威 律師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
9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