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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法定代理人 賴永得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永鎮等間請求返還捐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4,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返還捐款
裁判日期: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