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陳美緣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被 告 魏金村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金村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84,405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總面積2190.03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7700 元×權利之應有部分87632/900000÷
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