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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兆仁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