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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呂振元原 告 梁錦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 律師被 告 李美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出資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兆紘達印刷器材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中各新台幣(下同)231 萬元分別登記予原告呂振元及梁錦文。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2 萬元【計算式:2,310,00

0 ×2 =4,62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出資額登記
裁判日期: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