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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5號原 告 曾憶媗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 律師被 告 黃雋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依投資合約書之約定給付伊新臺幣(下同)835,000 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35,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108 年4 月20日起按月依約給付利潤25,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萬元(計算式:25,000元×12月×10年=3,0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35,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