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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林添

林宏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雅婷 律師被 告 林阿河

林阿義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原告起訴事實所陳本件渠等出資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數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9-06-17